心理咨询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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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四川博视心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(四川成都心理咨询中心)
乙方:
为了便于咨询工作的进行,为了维护双方的权利而很好的合作使咨询达到更好的效果,彼此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如下:
求助者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:
责任
(1)向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;
(2)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;
(3)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。
权利
(1)有权利了解咨询师的受训背景和执业资格;
(2)有权利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、过程和原理;
(3)有权利选择或更换合适的咨询师;
(4)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;
(5)对咨询方案的内容有知情权、协商权和选择权。
义务
(1)遵守咨询机构的相关规定;
(2)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;
(3)尊重咨询师,遵守预约时间,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咨询师。
咨询师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:
责任
(1)遵守职业道德,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;
(2)帮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;
(3)严格遵守保密原则,并说明保密例外。
权利
(1)有权利了解与求助者心理问题有关的个人资料;
(2)有权利选择合适的求助者;
(3)本着对求助者负责的态度,有权利提出转介或中止咨询。
义务
(1)向求助者介绍自己的受训背景,出示营业执照和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;
(2)遵守咨询机构的有关规定;
(3)遵守和执行商定好的咨询方案各方面的内容;
(4)尊重求助者,遵守预约时间,如有特殊情况提前告知求助者。
另:1.时间一旦约定应彼此遵守,如已方因故失约应提前一天告知甲方,否则费用按照咨询(一小时)计算,如双方约定失约时间超过十分钟以上按照预约计时:
甲方如因故失约而未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将赔偿咨询(一小时),因甲方耽误时间超过十分钟以上理应做时间赔偿。
2.咨询按疗程计算,(4--6)次为一个疗程,一但进入咨询阶段擅自退出将影响咨询效果。为了保证咨询效果,在咨询之前请慎重考虑此建议。
甲方:四川博视心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
乙方:
年 月 日